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LEV-113-士小-1337-20241217-2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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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3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宗霖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陳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252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