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LEV-113-士小-1348-20241004-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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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34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林益瑤 被 告 徐偉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000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本件原定於113年10月2日下午5時宣判,惟該日及翌(3)日臺 北市均因颱風停止上班,爰延展至113年10月4日上午9時宣判)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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