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LEV-113-士小-1355-20241004-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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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35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雅萱 劉書瑋 被 告 李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03元,及其中新臺幣6,738元自民國1 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503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本件原定於113年10月2日下午5時宣判,惟該日及翌(3)日臺 北市均因颱風停止上班,爰延展至113年10月4日上午9時宣判)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