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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19
案號
SLEV-113-士小-1357-20250319-2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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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357號 原 告 托斯卡尼向日葵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仁 訴訟代理人 徐健峻 被 告 呂宏謄 訴訟代理人 錢俐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 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以本件 訴訟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4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 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 另案業經判決而終結乙情,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堪 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訴訟必要。爰 依旨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