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LEV-113-士小-1362-20241018-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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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362號 原 告 吳正偉 被 告 莊智凱 陳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審訴字第11號、第157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審 附民字第18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 年1 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起訴後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核屬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被告陳志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莊智凱到庭陳稱: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對原告之 聲明請求表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之規定,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