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LEV-113-士小-1406-20241119-3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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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406號 原 告 劉慧芳 被 告 蒙德里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璇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應由楊璇璇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楊璇璇,此有原告提出之區公 所函文可稽,乃職權命其承受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