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LEV-113-士小-1410-20241125-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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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410號 原 告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辜振輔 訴訟代理人 陳銘發 被 告 劉經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0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9日晚間9時54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在原告管理日若山莊社區(下稱系爭社區)H棟前2號B1車道出入口,撞擊系爭社區消防系統泡沫管路致毀損,原告支出管路修復費新臺幣(下同)75,000元等事實,有統一發票、請款單、報價單、設備工程驗收紀錄表、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1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75,000元乙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系爭社區當時無限高標示,保全人員亦未提醒,原告亦有過失等語置辯。 二、經查,系爭社區在地下室停車場入口處有限高195公分標示 乙情,有刑案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3頁),被告於偵查中亦陳述其駕車進入停車場時有看到一支鐵管掛在入口上方,其認為是限高標示等語(見本院卷第96頁),足證被告駕車進入系爭社區停車場時,未注意限高標示,因車頂過高撞擊消防泡沫管線導致2處破裂,使系爭社區受有損害,被告應有過失,且原告尚無過失可言。被告此部分答辯,難認可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