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LEV-113-士小-1423-20241111-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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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42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李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09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092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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