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LEV-113-士小-1447-20241030-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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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447號 原 告 陳紀宇 被 告 余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618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765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 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618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19日上午9時17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行經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時,因倒車前未注意其他車輛,致與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下稱本件事故);原告支出系爭車輛修繕費新臺幣(下同)27,088元(包括工資19,710元、零件7,378元)、交通費1,170元,合計28,258元等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補充資料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工作單、統一發票、信用卡簽單、計程車乘車證明為證(見本院卷第20頁至33頁、第85頁至第89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受損係被告碰撞所造成乙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為兩車發生碰撞與系爭車輛受損無關,且原告提出估價單前後不一,距離事故日太久,否認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等語置辯。 二、經查,被告不爭執其有駕車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而依卷附 補充資料表及現場照片可見被告車輛左前車身與系爭車輛左車身均有擦痕(見本院卷第23頁、第28頁至第33頁),對照原告提出工作單記載系爭車輛修復項目為左前門、左後視鏡、左後輪,受損區域均在系爭車輛左車身,與本件事故碰撞位置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乙情,應可採信。被告此部分答辯,難認可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三、原告因本件事故所受損害金額為21,618元,詳如下表: 編號 請求項目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本院判決理由 1 修繕費 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修繕費27,088元。 不爭執。 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修繕費27,088元,業據其提出土城服務廠工作單、統一發票、信用卡簽單為證(見本院卷第85頁至第89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惟其中零件7,378元部分既係以新品更換舊品,當予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96年11月出廠(見本院卷第40頁車籍資料),迄112年8月19日本件事故發生時,已使用15年10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738元(計算式詳附表)。加計無庸計算折舊之工資費用後,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金額應為20,448元(計算式:工資19,710元+零件738元=20,448元)。 2 交通費 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搭乘計程車支出交通費1,170元。 不爭執。 原告請求計程車車資1,170元部分,業據其提出計程車乘車證明為證(見本院卷第87頁至第8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應准許。 合計 21,618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378×0.369=2,72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378-2,722=4,656 第2年折舊值 4,656×0.369=1,71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656-1,718=2,938 第3年折舊值 2,938×0.369=1,08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938-1,084=1,854 第4年折舊值 1,854×0.369=68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854-684=1,170 第5年折舊值 1,170×0.369=432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170-432=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