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日期
2024-10-24
案號
SLEV-113-士小-1451-20241024-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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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451號 原 告 托斯卡尼向日葵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仁 訴訟代理人 徐健峻 被 告 錢俐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四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管理費,被告抗辯稱被告拒絕繳納之 管理費為原告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調漲之部分,該會議經被告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經鈞院113年度訴字第274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查本件原告是否得向被告請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提高之管理費,確應以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有效為斷,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