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LEV-113-士小-1495-20241213-3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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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4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哲宇即林建男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0月1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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