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LEV-113-士小-1520-20241125-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520號 原 告 李淑娥 被 告 張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且無從另為約 定利率之債務,其未主張或舉證證明起訴前已對被告催告,而本 件起訴狀繕本已於民國113年7月5日寄存,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 ,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是原告請求自113年7月16日起算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合於民法第229條 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