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LEV-113-士小-1576-20250217-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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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576號 原 告 黃子謹 被 告 林書訪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09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附民字第4 5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