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LEV-113-士小-1644-20250303-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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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644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安 周侑德 被 告 曾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參仟參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陸仟玖佰零參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 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除請求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外,另請求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衡諸原告依上開請求之利息與違約金合計後總額顯為偏高,故本院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至零,始為適當。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