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LEV-113-士小-1696-20241122-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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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696號 原 告 吳姿蓉 被 告 蔡謹隆 湯佳欣 陳立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3號、113年 度金簡字第3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113年度附民字第26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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