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LEV-113-士小-1791-20241227-2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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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7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曜雄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