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LEV-113-士小-1814-20250210-2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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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8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君誼 林昱敏 曾依婕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李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三人對於民 國11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分別徵上訴審裁判 費2,250元,均未據上訴人等三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等三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