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LEV-113-士小-1838-20250217-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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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83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周煥庭 被 告 戴昆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玖佰 捌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當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 佰元,連續二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04元,及其中7,986元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與當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105元,及其中7,986元自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與當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經核,原告上開減縮部分,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89年7月25日間向原告申領信用卡使用,惟被告 未依約如期繳款,至113年3月2日,尚積欠新臺幣(下同)8,105元(其中本金7,986元、利息119元)未清償,乃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有爭議之款項有6筆各99元共594元,於 112年12月之消費明細對帳單上有顯示退貨共594元,故原告並未請求等語。 三、被告則以:爭執關於「連加*LINE MUS」99元部分有7筆、11 3年3月13日41元循環息、113年4月12日40元循環息等語,資為抗辯。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觀諸原告所提出之應收帳務明細表(見支付命令卷第 15至17頁),其中關於「連加*LINE MUS」之消費部分如附表所示,核對明細表各項金額後,可知原告就該部分6筆99元及1筆1元之消費款均已退貨而未計入消費性帳款內,其餘項目之消費款、退貨、回饋金相加減後仍大於原告所請求之7,986元本金。復對照參諸原告所提出之請求金額明細表(見本院卷第63、64頁),原告亦已將關於「連加*LINE MUS」之消費款列入退貨欄並予以扣除,堪信原告就本金7,986元之請求,並不包含「連加*LINE MUS」之消費款。再者,經本院依上開本金金額核算其113年2月13日38元循環息、113年3月13日41元循環息、113年4月12日40元循環息無訛。就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本金7,986元及利息119元,應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表: 墊款日 科目 消費日期 金額 (新臺幣) 112.4.19 消費款 112.4.14 1 112.4.19 退貨 112.4.14 1 112.6.1 消費款 112.5.28 99 112.7.3 112.6.27 99 112.8.2 112.7.27 99 112.8.30 112.8.26 99 112.10.2 112.9.25 99 112.10.31 112.10.25 99 112.11.22 爭議款 112.11.22 99 112.11.22 112.11.22 99 112.11.22 112.11.22 99 112.11.22 112.11.22 99 112.11.22 112.11.22 99 112.11.22 112.11.22 99 112.12.22 退貨 112.12.18 99 112.12.22 112.12.18 99 112.12.22 112.12.18 99 112.12.22 112.12.18 99 112.12.22 112.12.18 99 112.12.22 112.12.18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