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車資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LEV-113-士小-1861-20241025-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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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861號 原 告 簡桂棠 被 告 劉文媛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 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