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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04

案號

SLEV-113-士小-1864-20250204-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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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86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 理 人 詹皓鈞 被 告 游方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籍設新北○○○○○○○○,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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