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LEV-113-士小-1866-20250124-2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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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866號 上 訴 人 葉振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