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LEV-113-士小-1897-20241023-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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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897號 原 告 翁安怡 被 告 林文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被告住所不明者,以 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 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本件被告原設籍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3樓,嗣於民國111年2月23日遷入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迄今,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最後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