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LEV-113-士小-1931-20250122-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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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931號 原 告 鄭思渝 被 告 葉祖豪 訴訟代理人 邢子斌 複代理人 李侃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壢簡易庭移送前來(113年度壢小字第1338號),本院於民國1 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8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 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800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