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4
案號
SLEV-113-士小-1967-20241204-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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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967號 原 告 林國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黃滿堂之遺產管理人 為被告,且應表明該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他 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住居所、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並提出親屬會 議已向法院報明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或法院選任遺產管理 人之裁定,及按被告人數之起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以黃滿堂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然黃滿 堂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此有卷附之本院家事庭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頁),故原告提起之訴訟,其被告不明,又因被告之遺產現屬無人繼承之財產,應選任遺產管理人,並以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原告應補正被告為其遺產管理人,並表明被告之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並提出親屬會議已向法院報明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或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三、倘原告不知如何補正被告,得尋求法律專業人員之協助,或 向任一法院訴訟輔導科諮詢(免費)。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