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SLEV-113-士小-1989-20241106-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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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989號 原 告 郭丞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AIR29(遊戲名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關於被告姓名、住 所或居所之記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更 正後之起訴狀(須附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狀內僅記載被告之姓名為甲 29(遊戲名稱),並 未提出其國民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電話號碼等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料,致本院不能特定被告為何人,亦無從得知其應送達處所及其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裁定命原告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