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LEV-113-士小-2001-20241111-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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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001號 原 告 楊玉玫 被 告 好幫手產後護理之家(潘慧敏、廖哲文、余妮芝、 廖傑睿、廖王富美、廖子健、張珩、林杰漢之合 夥) 法定代理人 余妮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起訴要件。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於113年9月25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故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