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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23
案號
SLEV-113-士小-2020-20241223-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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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020號 原 告 海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爵誠 訴訟代理人 邵秀蘭 周藝岳 被 告 陳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上午9時15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減縮訴之聲明,然言詞辯論終結後已無從變更訴之聲明,故為兩造之權益考量,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