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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23

案號

SLEV-113-士小-2112-20241223-2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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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112號 原 告 王天俊 上列原告與李昱佑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李昱佑 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此有本院民國113年11月6日士院鳴 家惠113年度司繼字第2254號公告可參;是李昱佑已無繼承人, 原告如認本件仍有繼續行訴訟程序之必要,請依民法第1178條規 定,向本院家事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於裁定確定後向本院 陳報遺產管理人為何人,故請於裁定送達後21日內,向本院提出 已向本院家事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已繫屬本院之證明,如逾 期不陳報本院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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