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LEV-113-士小-2112-20250210-3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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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112號 原 告 王天俊 被 告 李昱佑之全體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昱佑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李昱佑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然李昱佑之繼 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其被告不明,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1日內補正李昱佑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