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LEV-113-士小-2132-20250210-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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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13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 告 李曉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為外國人,且未設籍或有住所在我國,而被告於 我國之居所位在新北市新店區,此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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