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SLEV-113-士小-2145-20241204-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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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14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 告 王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萬華 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