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LEV-113-士小-2174-20250328-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2174號 原 告 吳仁龍 被 告 楊紹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31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附 民字第84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4年3月1 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起訴後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核屬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