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報酬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LEV-113-士小-2175-20250317-2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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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175號 上 訴 人 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穎 訴訟代理人 李佳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納德(即元成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間 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雖將李佳謙列為訴 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此部分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提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