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LEV-113-士小-2185-20250319-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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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185號 原 告 邱郁涔 被 告 余昀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