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LEV-113-士小-2232-20250224-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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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2232號 原 告 陳英愷 被 告 周世昶 CHEUNG SHING HIN(中文姓名張承軒)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727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審附民字 第74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俱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至原告請求逾新臺幣(下同)9萬9,970元部分,係手續費,乃原告使用金融機構服務之作業費用,與被告無涉,不得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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