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LEV-113-士小-2242-20250206-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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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242號 原 告 林明仁 被 告 洪貴琴 訴訟代理人 黃小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於民 國1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聲請通知證人狀,請求傳喚證人徐慧棣到庭證述管理費之計算方式,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並於該期日傳喚證人徐慧棣,另同時請被告於7日內具狀陳報管理費每坪以新臺幣50元計算之證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