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SLEV-113-士小-2245-20250320-2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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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245號 被 告 黃靖祐 被 告 陳資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皓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 華民國114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