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LEV-113-士小-2249-20250210-2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2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萬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於114年2月5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 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