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LEV-113-士小-2255-20250311-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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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255號 原 告 張鴻鈿 被 告 張庭瑜即張家禎之承受訴訟人 張均宇即張家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庭瑜、張均宇為被告張家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家禎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死亡,而張庭瑜 、張均宇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卷附之親等關聯資料在卷可佐,其等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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