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LEV-113-士小-2290-20241218-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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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290號 原 告 陳後傑 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被 告 張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 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本件被告起訴時住所地係在新北市金山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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