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LEV-113-士小-2324-20250324-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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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232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楊勝凱 被 告 林群惟 訴訟代理人 陳春旭 複代理人 趙麟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354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558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 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354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29日上午8時45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行經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號對面時,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致與原告承保訴外人清谷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清谷公司)所有、顏欽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下稱本件事故);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修繕費新臺幣(下同)38,300元(包括鈑金7,700元、塗裝11,770元、零件18,830元);原告已理賠清谷公司等事實,有汽車保險計算書(任意)、電子發票證明聯、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估價單、受損維修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1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訴外人王姵雅亦為本件事故肇事人,被告不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置辯。 二、經查,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照片,顯示本件事故發 生時,被告駕駛車輛行駛在系爭車輛後方,自後追撞系爭車輛,而王姵雅則騎乘機車行駛在被告車輛右方,對照王姵雅於警詢時陳述:「我從五股往八里方向行駛龍米路一段外側車道,到車禍地時我前面的車輛忽然急煞,我往右閃避但不知道為什麼機車倒往左邊」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被告於警詢時陳述:「我從五股往八里方向行駛龍米路1段外側車道,到車禍發生地時前方好像有其他車輛要路邊停車,所以前車跟著剎車減速,我一時不小心碰撞前車的的車尾。然後右側車身不知道什麼原因就被機車碰撞」等語(見本院卷第50頁),足認本件係因被告駕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而追撞系爭車輛,是系爭車輛受損係因被告行為所致,難認與王姵雅有關。被告此部分答辯,即非可採。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代位清谷公司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三、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修繕費38,300元(包括鈑金 7,700元、塗裝11,770元、零件18,830元)。系爭車輛於104年4月出廠(見本院卷第23頁行車執照),迄111年8月29日本件事故發生時,已使用7年5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修復費用估定為1,884元(計算式詳附表);加計無庸計算折舊之工資、塗裝費用後,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金額應為21,354元(計算式:鈑金7,700元+塗裝11,770元+零件1,884元=21,354元)。又原告代位清谷公司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且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13年9月13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9頁),則原告請求自113年9月14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合於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亦應准許。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354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8,830×0.369=6,94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8,830-6,948=11,882 第2年折舊值    11,882×0.369=4,38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882-4,384=7,498 第3年折舊值    7,498×0.369=2,76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7,498-2,767=4,731 第4年折舊值    4,731×0.369=1,746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731-1,746=2,985 第5年折舊值    2,985×0.369=1,101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985-1,101=1,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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