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LEV-113-士小-2325-20250306-2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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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32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彭建仁 被 告 歡樂電器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亜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捌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