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LEV-113-士小-331-20241115-2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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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331號 上 訴 人即 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東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波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 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1,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