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LEV-113-士小-351-20241211-2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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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351號 原 告 陳冠憲 訴訟代理人 任為晴 被 告 杜雅婷(即杜珧敬之承受訴訟人) 杜承澤(即杜珧敬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杜雅婷、杜承澤為被告杜珧敬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3年6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於同年6月14日宣判,被告杜珧敬於宣判後之同年月2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杜雅婷、杜承澤,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450號卷附之親屬系統表為憑。茲因繼承人杜雅婷、杜承澤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