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LEV-113-士小-533-20241122-3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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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533號 原 告 曾禾瑄 被 告 傅榆藺 陳樺韋 蔡博臣 涂世泓 鄭育賢 呂政儀 鄭建宏 吳秉恩 曾忠義 林順凱 鄧為至 柯宗成 黃志文 法定代理人 蘇秀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2頁當事人欄關於「柯宗成 住屏東縣○○鎮 ○○路0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之記載,應刪除 。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國113年10月18日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