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SLEV-113-士小-984-20241009-1

字號

士小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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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98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陳仲偉 被 告 鄭雅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99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995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26,995元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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