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LEV-113-士救-11-20241231-1
字號
士救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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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游語妃 吳智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相 對 人 陳政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士簡字 第106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 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同會專用委任狀各1紙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