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LEV-113-士簡更一-2-20250113-2

字號

士簡更一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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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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