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LEV-113-士簡聲-25-20241127-1
字號
士簡聲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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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王逸民 相 對 人 李青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逸民就李青蓉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七時十 八分許在臺北市士林區百齡橋與承德路五段引道往社子方向口處 車禍事件對蔡明琦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及聲請假扣押、假 處分等保全程序時,為李青蓉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應由受訴法院管轄,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該訴訟將來應繫屬或現在已繫屬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41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士林區,則就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又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並未限制於訴訟繫屬後,始能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於訴訟繫屬前,亦得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02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所謂無法定代理人,係指依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法定代理人尚未產生而言,而所謂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不僅指法律上不能(如經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而言,並包括事實上不能(如心神喪失、利害衝突等)在內(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1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11日下午7時18分許 ,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相對人,行經臺北市士林區百齡橋與承德路5段引道往社子方向口處,遭蔡明琦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同向而來撞擊倒地成傷(下稱系爭事故),相對人經急診送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下稱新光醫院),於當日接受緊急開顱減壓手術,經診斷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入加護病房治療並接受左側顱骨成型手術,持續臥床昏迷不醒、無法恢復意識,後續經診斷受有創傷性腦損傷、腦血管疾病後遺症、頭部外傷併左側硬腦膜下出血、雙側蜘蛛膜下腔出血後硬腦膜下出血術後等傷勢,相對人現仍意識不清,無法言語、移動或走動,左半邊身體完全無法動作,日常生活起居無法自理,為無意思能力之人,呈無訴訟能力之狀態,然相對人對蔡明琦有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及保全程序之必要,其無訴訟能力,復未受監護宣告選任監護人,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與相對人為夫妻,若待監護宣告後始能提起訴訟,恐逾半年之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理相對人對蔡明琦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及保全程序時之訴訟行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與蔡明琦於上開時地發生系爭事故,並於該日 經送新光醫院急診且接受上開手術,經陸續轉院治療,目前仍意識不清,表達困難,需鼻胃管餵食,且需臥床無法自理生活起居,並需專人24小時照顧,復經判定為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此有聲請人提出新光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市立關渡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及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等影本為證,堪認相對人因心智缺陷,無法獨立為法律行為而喪失訴訟能力;又相對人既為無訴訟能力之人,且迄今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10月21日回函可佐,足見相對人顯無法定代理人可行使代理權,是就相對人將來因系爭事故所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確有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進行相關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此有其戶口名簿影本在卷可參,且本院於113年10月17日函請相對人之子女王正杰、王正萱就本件聲請於文到5日內具狀表示意見,逾期未陳報即視為無意見,然其等迄今未具狀陳報,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關係應屬親密,則由聲請人代理相對人進行前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相關訴訟程序,核屬適當,爰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於對蔡明琦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程序及保全程序之特別代理人,以維護相對人之權益,並利訴訟之進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