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LEV-113-士簡-1034-20250207-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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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034號 上 訴 人 何禾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慧宇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 分即上訴人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